发布者:童心喆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30日 20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0)浙04民终214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心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卖方梁某与买方陈某因买卖合同货款未支付产生纠纷,后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货款17万元,陈某一审未找律师代理,一审法院支持梁某17万的诉请。陈某不服判决,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
承办结果
原告起诉至法院后,在本律师的抗辩下通过法院调解,从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17万元调解变更为上诉人承担12万元。
本案启迪
受托本案后,本律师仔细研究判决,了解案情细节,最后发现本案中存在三个抗辩点。其中有两个抗辩点是大部分案件中都需要考虑到的。其一,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往年交易都是公对公进行,开具发票。所以根据交易习惯,本次交易的也应当是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其二,具体支付多少货款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同时案涉交易外,原被告亦每年有其他货物交易且未签订买卖合同。如此便导致,大量的资金往来无法一一对应具体何笔交易记录。同时,未签订买卖合同也致使卖方无法举证证证明交付货物的价值。在找到案件突破口后,通过与法官的沟通,我方获取谈判的筹码,给对方施压最终达成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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