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童心喆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4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0)浙0104民诉前调234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童心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2008年11月14日,被告以房屋装修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日期。当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2月25日,原告通知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对此不予理睬。2020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承办结果
原告起诉至法院后,通过法院调解,第二天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共10万元。
本案启迪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诉请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只是在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本金,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至于利息问题,因为本案中未约定还款日期,亦未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该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应当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即起诉时开始计算,因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原告之前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从原告起诉至法院之日起计算。
通过本案衍生出一个法律问题,即如果本案中原、被告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息是否已经过了诉讼失效。本律师认为依旧没有过诉讼时效。因为利息是借款产生的法定孳息,依附于主债务而持续存在,在出借人未向借款人清偿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利息之债并未受到侵害,也不存在利息之债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故原告向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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