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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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作者:李素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2026-05-21

“开门杀”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门致他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此类事故往往是由于驾驶人不当停车,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导致。在此类事故中,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开门杀”事故往往由于机动车驾驶人不当停车与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共同导致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为共同侵权人,二者需要基于各自过错的大小,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对于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可由较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先依法予以赔偿,这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于乘车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往往会以乘车人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对于乘车人的赔偿部分不予理赔。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以下简称《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实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这也就明确了对于乘车人一方的责任,保险人仍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照商业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仍然不足的,由乘车人自己赔付。保险人抗辩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或者不是其允许的驾驶人而不予赔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李素娟,女,中共党员,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主任。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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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20********10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