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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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顺序与赔偿比例

作者:李素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次举报
2026-06-04

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的计算涉及项目多,计算比较复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赔偿顺序与赔偿比例的问题。今天就一次性说清楚这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赔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受害人的合理损失,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简单点说,就是交强险最先赔,赔不完,商业险赔,仍然赔不完,才是侵权人自己赔。所以,绝对不是保险公司理赔多少就赔多少。只要是受害人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侵权人自己也要赔偿。

第二、关于赔偿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全责就是100%赔偿;主次责就是七三分;同等责任就是五五分。但是,由于交强险是不分责任比例的,只区分有责与无责,并且交强险最先赔偿,所以对于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内的计算和交强险外的计算是不同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分别按照有责或无责的限额不分比例进行赔偿;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通常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认定)先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自己赔偿。

举个例子:在张三和李四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张三次责,李四主责,对于张三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18万,医疗费用赔偿1.8万,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全额赔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先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赔偿70%;不足部分,由李四赔偿70%。如果张三全责,李四无责,对于张三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1.8万,医疗费用赔偿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100元),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全额赔偿;不足部分,由张三自行承担,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和李四均无需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包括: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李素娟,女,中共党员,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主任。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1210220********10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