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接待法律咨询的过程中,遇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案例,十分有必要分享一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所使用的名字和名称均为化名,劳动关系的具体存续时间也有改动。
基本案情:李明于2011年2月1日入职阳光公司工作至今,阳光公司直至2014年2月才开始为李明缴纳社保,在2011年2月至2014年1月三年,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近期,李明和阳光公司沟通补缴前三年社保事宜,阳光公司拒绝为李明补缴这三年的社保。李明咨询社保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补缴社保需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书或者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阳光公司拒绝补签前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书,李明无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自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李明起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双方均对自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争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均无争议,并未形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其次,劳动者、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的欠缴、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社会保险部门职权范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补缴社会保险等应以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为先决条件,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审查,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明的起诉。
律师点评: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认可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却拿到了败诉判决。法院的观点很明确,就是你们之间没有争议,不归我管,别来找我。虽然是驳回起诉,李明并不算绝对意义上的败诉,但是李明却会陷入两难境地。单位不给补签合同,法院不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胜诉判决,社保局就不给补缴社保,李明的问题就解决不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李素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