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类劳动争议的案件,即便在仲裁阶段胜诉,取得了理想的仲裁结果,我也会建议劳动者尽快向一审法院起诉。这类案件就是:用人单位注册在外地,但是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当地的案件。为什么?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法院)管辖。对于用人单位注册在外地,但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当地的情形,劳动者一般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下《仲裁裁决书》后,如果劳动者得到满意的仲裁结果,不向一审法院起诉,很多用人单位会向在外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一审法院起诉,而劳动者又不得不应诉。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难度。
而如果劳动者即便是取得了满意的仲裁结果,也第一时间向当地的一审法院起诉,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向在外地的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也应当由当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对劳动者来说,可以避免去外地法院应诉,大大减少诉讼成本和难度。
在我最近接待的一个法律咨询即是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海口。根据大连市各劳动仲裁委的管辖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在外地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大连市劳动仲裁委管辖。大连市劳动仲裁委下裁后,劳动者对仲裁结果满意,就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结果用人单位向海口的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得不在海口的人民法院应诉,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难度。如果劳动者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即便对仲裁结果满意,也及时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即便用人单位也向海口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也要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关系,无疑对劳动者来说讲便利得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李素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