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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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之关于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作者:李素娟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2次举报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最主要的权利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同于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本文将对各类假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作出梳理。

1、在休息日,也就是周六、周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倍工资”。注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支付二倍工资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休息日加班员工安排补休,则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2、在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假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区别在于,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就需要支付劳动者三倍工资,而不以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为条件。

以上关于休息日工资的计算,有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根据企业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要求的企业,并且已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且已经获得批准的,员工在休息日工作,该企业可以不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只要该企业员工在一个周期(周、月、季、年)内的工作时间总长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值,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员工即不构成加班;但是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三倍工资”。

3、关于病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的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大连市2022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在该年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1910元/21.75天=87.81元/天。员工的医疗期期限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的规定确定。

4、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按照该职工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和前一条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职工的医疗期的区别在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构成工伤的职工,根据受伤部位和受伤情况,对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的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在该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对照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职工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是指职工的病和伤与工作无关,在该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符合法律规定。

5、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工作年限,劳动者享有一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注意这个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的累积工作年限,而不仅指劳动者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则需要按照该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6、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因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有权利获得不低于其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为休产假的女员工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为休产假的女员工发放工资。一般生育津贴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不能兼得,但如果用人单位自愿为领取过生育津贴的女员工多发放一份工资作为额外福利,法律也不加干涉。实践中,经常会有产假女员工领取的生育津贴远少于自己工资的情形,这是因为生育保险是按照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平均缴费基数发放生育津贴。出现这种情况,产假女职工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自己正常工资收入的差额。

7、关于事假工资,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已经批准劳动者休了很多天的事假,只要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用人单位支付给该劳动者的月工资仍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李素娟,女,中共党员,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主任。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