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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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因少支付劳动报酬500余元,用人单位被法院判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多元

作者:李素娟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09次举报

关联案号:(2022)辽02民终8398号

基本案情:郝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与大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9月1日第七次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位为发货员。2020年4月26日,大连某公司因郝某某在任职发货员期间多次出现客户投诉问题,按照《员工奖惩制度》工作职类第56条之规定?“因工作失职、管理失职、技术过错等过失,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同时履行赔偿责任)”,给予郝某某调岗降薪,并给予扣除当月绩效500元的处罚。2020年5月,郝某某出勤3天、法定假日1天、休年假1天、休病假14天,应发工资1015.90元,实发工资490.42元(6月10日发放,以基本工资2000元为基数),欠发工资525.48元。2020年6月,郝某某出勤10天,法定假日2天,实发工资1774.04元(7月10日发放,以基本工资2400元为基数),其中补发5月份工资518.36元。2020年6月28日,郝某某以大连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为由,向大连某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7月2日,大连某公司同意郝某某离职。该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郝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大连某公司向郝某某支付2020年4月少发工资500元,2020年5月少发工资525.48元,合计1025.48元;2、请求法院判决大连某公司向郝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80元(5008元/月×10个月);3、诉讼费由大连某公司承担。一审判决仅支持大连市某公司向郝某某支付绩效奖金500元,郝某某二审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郝某某与大连某公司对补发绩效奖金500元没有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大连市某公司是否足额发放2020年5月份工资,大连市某公司是否应向郝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郝某某每月基础工资为2400元,2020年4月26日,大连市某公司人事部向全体员工发送《关于郝某某发货期间被客户多次投诉的处理通知》邮件,内容为给予郝某某调岗降薪并扣除当月绩效500元处罚。从大连市某公司提交的2020年5月实发工资显示,大连市某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对郝某某降薪并处罚的行为。大连市某公司作出的降薪、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员工奖惩制度》,但大连市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大连市某公司应向郝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402.7元。郝某某主张50080元,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部分放弃,故大连市某公司应向郝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80元。二审法院处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大连市某公司向郝某某支付绩效奖金500元外,判令大连市某公司支付郝某某2020年5月份工资差额7.11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80元。

律师点评: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N倍(N 为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更好实现用工自主权,往往制定本单位的涉及对劳动者奖惩的规章制度。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送达才具有合法性,才能用于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否则,如果用人单位一旦依据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的规章对其认为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处罚,包括降薪,甚至辞退,如果劳动者诉诸法律程序,用人单位大概率会被仲裁委或法院裁决或判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特别是在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的情况下,该金额往往还会比较大)。该案大连市某公司因为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507.11元,被二审法院判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多元,虽看似不合情,但是却合法。这就提示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用工风险,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并送达给劳动者或进行公示,并留存相关证据;三、对劳动者进行处罚,一定要有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李素娟,女,中共党员,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主任。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