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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二:务必为员工缴纳社保

作者:李素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2次举报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在现实中,仍然有不少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将会给企业带来多方面的风险,特别是一旦员工发生工亡,企业将不得不支付高额的赔偿金。 

一、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将会面临哪些风险?

(一)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到时企业不但要补缴社保,而且还要缴纳滞纳金,可能还会面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N倍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不能报销生育津贴,不能领取孕检补贴和失业金的损失,需要由企业赔偿。

如果因为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造成员工不能报销生育津贴,不能领取孕检补贴和失业金等损失,应当由企业支付给员工,员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遇到的并不多,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企业需要支付员工或其近亲属工伤相关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前面两个风险比起来,工伤赔偿的风险才是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最大风险。因为为员工补缴社保只是把本应该交的钱补上,滞纳金、罚款、经济补偿金等一般情况下又不会很高,但是,工伤赔偿,特别是发生工亡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赔偿的金额却可能是非常巨大的。

以工亡为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7412元(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948240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0年大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234X6=49404元。这两项加起来就是997644元,也就是说一旦有员工发生工亡,企业的工亡赔偿金起码要一百万起步了。如果工亡员工上有老下有小,企业还需要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未成年人,一般是支付到年满18周岁止;对其他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最多需要支付多达20年。这项赔偿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也许有企业领导会说,我们单位的员工都是坐办公室的,根本就没有发生工伤的可能,这种说法是对什么情况能认定工伤的误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关于工伤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员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等情形,都属于工伤,而这些情形都是有一定发生概率的。

二、员工申请不缴纳社保或者企业与员工达成协议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企业是否可以不承担相关风险?

从目前检索到的案例看,如果是员工申请企业不缴纳社保;或者是双方协商一致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员工不能再以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也不会得到支持。但是,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企业仍需支付员工工伤相关赔偿费用,因为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员工申请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而免除;但是,员工本人申请不缴纳社保,或者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是员工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员工一方面同意不缴纳社保,另一方面又以企业不缴纳社保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但是,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所带来的最大风险,即工伤赔偿的风险,即便是企业和员工通过约定或者员工申请放弃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权利,仍然不能免除。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企业仍然需要支付员工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工伤赔偿项目。

三、关于团体意外险。

在实践中,有不少的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代替缴纳社保。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每个员工每年大约缴费一两千元;而社保,按照最普通的基层员工月工资5000元计算,企业每月需要缴费1327.50元,每年的费用就是15930元。企业用团体意外险代替社保确实是每年能省下不少钱,从企业节省用工成本的角度来看,这样做确实是达到目的了。那么,团体意外险真的能代替社保吗?或者说,一旦员工发生工伤,团体意外险的理赔金额能否抵扣企业需要支付的工伤赔偿款?答案是:不能。

    团体意外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其被保险人为员工本人,受益人为员工本人及其近亲属,保险理赔金是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的。法律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目的在于为员工提供更多保障,但这只是倡导性义务,企业并不能通过履行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这一倡导性义务,而免除其为员工缴纳社保(含工伤保险)这一法定义务。如果企业仅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而没有缴纳社保(含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企业需要支付工伤员工所有的工伤赔偿项目;而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还可以从保险公司另外获得团体意外险的理赔金,并且这一理赔金不能抵扣企业应当支付给工伤员工的工伤赔偿款。所以,从企业节省用工成本的角度,我一般会建议企业全面停掉团体意外险。当然,如果有企业领导说,我企业效益好,我就是愿意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那另说。

四、关于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虽然同为商业保险,但二者性质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雇主,而非员工。雇主责任险理赔金的性质属于补偿雇主因其雇佣的员工在工作中收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即便是保险公司根据约定把理赔金直接支付给受伤害员工或其近亲属,该理赔金仍能抵扣企业应当支付给受伤害员工的工伤赔偿款。即便是企业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保,但是工伤保险基金并不是支付所有的工伤赔偿项目,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5-6级)、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鉴定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对于工伤高危岗位,企业在为员工缴纳社保外,还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来抵消企业的用工风险。

综上所述,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将会带来多方面的风险,其中最大风险就是员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赔偿风险。因此,企业应当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保,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对于高危岗位,除正常缴纳社保外,还可以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弥补工伤保险基金一些不予赔偿项目的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李素娟,女,中共党员,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主任。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