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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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相关法律问题梳理

作者:李素娟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1次举报

商业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在通常情况下,特许人相对加盟商来说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双方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为了维持二者的相对平衡,法律对特许人强制规定了一些必须遵守的义务,本文将对相关法律作出梳理。

一、特许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1、特许人要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也就是俗称的“两店一年”,这也是为了保证特许人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加盟商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2、特许人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还对具体备案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3、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约定“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也是为了防止加盟商在冲动下签合同,从而赋予加盟商在“冷静期”内对于特许经营合同有单方解除权。对于“冷静期”具体为多长时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常理解为应当符合普通大众通常所理解的合理期间。

4、特许人有“说明和报告”的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这是“说明”的义务,即向加盟商说明费用相关情况。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真是“报告”义务,即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

5、特许人不得“不得虚假宣传”。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

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不得虚假宣传”的义务不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规定,在任何商事关系中,任何商事主体都有“不得虚假宣传”的义务。

    6、特许人有“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二、特许人违反上诉义务的法律后果。

1、特许人违反上述义务,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当然无效,加盟商能以此为

由要求特许人退还加盟费吗?答案是否定的,从法院现有判例来看,一般会认定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加盟商以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加盟商可以依据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条件主张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退还特许经营费,法院通常会依据双方的过错、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投入、加盟商的获利情况等来确定退费比例。也就是说,特许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通常不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是有可能会导致法院认定特许人存在过错,从而影响退费比例。

2、特许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虽然不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是却很可能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对特许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特许人和加盟商的应对策略。

    1、特许人的应对策略。第一、特许人应全面研究上述法律规定并满足上述法律规定,以免在和加盟商可能产生的诉讼中处理不利地位,以及可能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第二、对加盟商所做的服务工作,尽量做到“事事留痕”,保存相关证据,因为在诉讼中,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的服务量是影响法官判定退费比例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加盟商的开店进度和具体工作可以设定明确具体的时间截点和考核标准,如果加盟商没有达到相关标准,有助于法官认定加盟商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第四、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可以把整个加盟费分出来一部分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果由于加盟商自身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可以不退的,这部门金额可以弥补特许人因和该加盟商签约导致丧失和其他商事主体交易机会的损失。

    2、加盟商的应对策略。第一、签约前对特许人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选择有资质的、风评比较好的特许人;第二、利用好“冷静期”,签约后如果不想经营,尽量在“冷静期”内,采用正式的、书面的形式通知特许人,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利用好法律赋予的“冷静期”内加盟商的单方合同解除权,这样大概率能得到全额退费;第三、要全面研究上述法律规定,有必要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给特许人施压,促进退费。

四、相关延伸。

在实践中,有特许人为了逃避上述法定义务,做出一些自认为可行的应对策略。如有特许人把本该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改头换面,命名为代理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合同等。实际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并不是仅仅根据合同名称来确定案由(案件类型),而是根据合同的实质来确定合同符合哪种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来确认案由(案件类型),所以这种做法通常不会达到目的。通俗点说就是,苹果就是苹果,并不能因为你给它包了一个橙子的外衣,它就变成橙子。

还有自认为聪明的特许人,把本该属于一个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要素,分割成几个合同。如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京0106民初19958“杜志刚诉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清椿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了《教练服务合同》、《教练输送合同》、《商标即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市场服务管理及物料配送协议》四个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数份合同形成统一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以达到规避特许经营法律法规、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的不良动机,数份合同结合起来,却恰恰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要素,认定双方通过四份合同形成统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从而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


李素娟,女,中共党员,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主任。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