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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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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某、张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可欣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12月26日借条载明的内容,被上诉人王XX向上诉人出借款项56万元。二审中,被上诉人对分别采用转账和现金支付款项,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上诉人主张其中的6.4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应作为借款本金计算,但上诉人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且上诉人该主张与借条载明的利息数额与提息方式,亦不相符。上诉人主张6.4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无证据支持。一审依据借条载明的内容认定借款数额,并无不当。
王可欣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律师,拥有法学学位、经济学学位、法律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