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钰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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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双重赔偿

作者:单钰洁律师时间:2023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5次举报

    前言

许多案件中,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残疾,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赔付,那么劳动者是否能主张误工费后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呢?

案件索引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0民终3173号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4月,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2020年8月,周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交通肇事方赔偿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2021年1月,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周某部分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以周某重复主张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因工致残,某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苏102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一、某建筑公司为周某某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并在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后支付给周某某;二、某建筑公司向周某某支付护理费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合计57652.21元。某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苏10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展示

观点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而在涉及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案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实际上填补了误工费,如果重复计算的话,实际上超过了受害人的误工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此,不能因为两者名称不同,因同一受伤事实,重复计算,显然与赔偿原则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观点二:

      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由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误工费由《民典法》调整,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从侵权人那里获得了误工赔偿,都不影响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劳动者都可以要求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待遇。也就是除医疗费外,对于其他项目法院支持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而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所以劳动者有权主张双重赔偿。

      律师评析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从侵权人处获得误工赔偿,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劳动者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免除;劳动者亦有权享受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不因劳动者获得了侵权赔偿而减轻或免除。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另外,2021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认为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双倍赔偿。

综合上述,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单钰洁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副主任、党支部宣传委员,客服服务中心主任。从业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