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钰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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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单钰洁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9次举报

案情简介

赵某与刘某系同事关系。2020年9月17日上午9时左右,赵某去刘某办公室拿厨师帽,赵某拿完厨师帽后随即离开。赵某于2020年9月1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华路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原告称工作期间被告实施摸手、摸胸、摸屁股、搂肩膀等恶劣行为性骚扰原告,造成原告长期焦虑、精神压力较大、体重下降、睡眠障碍、抑郁综合征等严重后果。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华路派出所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后,刘某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华路派出所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就员工赵某报警称原告对其性骚扰一次(事),原告认真反省,以后一定安心工作,事事处处为员工着想,决不做影响公司形象和员工身心健康的事情,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他人。除工作之外绝不和赵某有任何接触。保证人:刘某,2020.9.18.”。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有关损失,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户名:赵某;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证书系刘某本人签名,刘某主张事发当天没有任何违背赵某意愿的猥亵行为,相关保证书仅是自己对过往工作的反思。结合刘某申请法院在天华路派出所调取的证据,虽不能认定赵某主张的刘某用手摸赵某胸部和屁股的这一事实,但可以说明刘某在事发当时的行为具有侵犯女性权利的情形,法院据此推定刘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赵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赵某的抑郁状态与该事件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本地区实际情况等因素加以确定,故法院综合本案已有证据酌情认定由刘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单钰洁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副主任、党支部宣传委员,客服服务中心主任。从业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