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覃某荣系覃某某(已故)的监护人,覃某某的父亲覃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病故,其母亲黄凤连于1979年10月20日过世,覃某某的父亲覃显欢于1973年12月28日去世,母亲黄河英于1970年11月19日去世。覃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溺水身亡,其生前无配偶,无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覃某某的父亲覃某某死亡后,覃某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法定继承覃某某名下财产的权利,但因覃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死亡,覃某某遗留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屏山营业所账号为0303********的存款14160.32元及利息、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文化街支行账号为6061********的存款83.35元及利息应认定为无主财产。另外,覃某某生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痴呆症,在其父亲覃某某病逝后,一直由申请人覃某荣照顾、抚养。申请人认为,作为覃某某的监护人,其在覃某某生前尽到了照顾抚养的义务。故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判令该存款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所有。
处理结果
覃某某遗留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屏山营业所账号为0303********的存款14160.32元及利息、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文化街支行账号为6061********的存款83.35元及利息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覃某荣所有。
律师解读
覃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死亡时,其财产由其子覃某某依法继承,覃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死亡时,上述财产无人继承。本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上述财产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申请人覃某荣对覃某某生前尽了抚养和监护义务,覃某某的丧事亦由申请人覃某荣操办,应当将无主财产分给申请人覃某荣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