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峰飞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30日 25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丁某诉黄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丁某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黄某为中间人,朱某为实际的出卖人。因朱某未按合同约定发货,但丁某已经依约承担了货款支付的义务,遂起诉黄某和朱某共同承担货款的返还义务,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案经二审法院判决,判决黄某不承担本案返还货款及赔偿利息的责任。
作为黄某的代理律师,我认为在本案中,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是较为重要的。
本案因疫情期间的口罩买卖而起,原告通过黄某介绍与朱某达成口罩买卖合同,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黄某在本案中向原告收取中介费用,后因合同未履行,黄某将中介费退还至原告。因此原告和黄某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支付的费用为中介费还是黄某从买卖合同中挣取得差价得认定上是较为重要得。
在中介关系和买卖关系得认定上,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可以进行参考:
1、买卖合同得订立是否通过书面达成;
2、中介方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买方或者卖方代理人;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等情况。
通过对三方关系的实际考虑,可以正确的分辨法律关系情况,认清权利义务,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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