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那么职工住在工地宿舍,走出工地外出探亲,还能认定工伤吗? 真实案例: 李某系原告A公司施工人员,在A公司承建的西夏区兴泾镇农民安置区工地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于2013年9月8日18时许下班,在前往20公里开外其妻黄某经营的小卖部途中于19时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A公司对被告作出的决定书不服,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 原告A公司提交了三份公证书证明李某在银川无居所,原告为其提供了宿舍居住;提交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李某已完成一天的工作下班回到生活区宿舍,已结束了上下班途中这一事实。因此,李某走出宿舍去探望其妻子不应该认定为下班途中,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应认定为工伤。 裁判分析: 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原告虽安排了工地宿舍,但不能因此剥夺职工在下班后自由探亲的权利,且即使李某下班后回到宿舍,也是在宿舍稍作休整即前往其妻住所,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后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律顾问提示:
1、不签劳动合同,不交工伤保险,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2、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所有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企业承担。
3、签订《工伤待遇协议》应保障其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譬如: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如支付的金额远低于法定金额;已支付所涉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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