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采取灵活用工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针对疫情期间一些员工被封控,工期进度延误的状况,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采取灵活的用工方式。
02
对明显超标的执行行为、保全行为可提出异议和执行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载明“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畅通财产查控的救济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防止违法执行或采取过度执行措施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对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超标的部分保全申请,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和复议。
03
申请暂缓失信、限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可请求法院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04
申请减免被执行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如中小企业提供可信的证明资料证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签订合同、审查合同内容是降低商事活动法律风险的第一环节,而合同的履行过程及证据收集是法律风险的重灾区。对于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要更重视对于不可抗力范围、处理程序等内容的约定,证据的保留,以降低违约风险。
【风险提示】
合同签订方面 由于原材料、物流等成本的上涨可能会导致企业难以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引发违约的风险。建议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类成本的涨幅超过一定比例,双方可协商变更,变更不成,可解除合同,协商过程不视为违约、合同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等内容。并需注意合同中需对原材料、物流等成本价格予以明确约定,降低举证风险。
证据收集方面 对于成本异常上涨等可能符合情势变更或是不可抗力的情形,企业应当保留与合同相对方沟通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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