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了17年的《谭谈交通》,以另一种方式再次走进大众视野。
7月10日,《谭谈交通》节目主持人谭乔发布微博,称自己遭到了第三方公司维权,面临节目全部下架和巨额索赔的情况,引起了无数网民的关注和热议。而谭乔与成都电视台的版权之争,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7月13日,厦门某公司接到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其在公众号上传了一期名为《谭谈交通》超全名场面合集的视频,被法院认定侵犯了成都游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案判决后,也从法律上回应了社会对《谭谈交通》节目版权的争议。法院认定《谭谈交通》版权归属于成都广播电视台。法院认为,《谭谈交通》视频系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成都广播电视台作为本案视听作品的作者,游术公司经成都广播电视台授权,在授权区域内及授权期间内,享有《谭谈交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财产著作权和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同时,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并向成都游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元。而在此之前,游术公司就要求全网下架《谭谈交通》,这一行为就是“避风港”原则的运用。所以作为一家企业,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尤其是在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侵犯更是零成本,而维权路却又遥遥无期,在这种情况下,把握和理解“避风港”原则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颇有益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这两个法条都是“避风港“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懂得了避风港原则,使得公司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时,有了明确的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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