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来,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承包方因疫情防控出现短暂的停工,材料价格上涨等亦使得很多建筑企业不堪重负,在上述背景下势必会引发施工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那么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施工方是否可以此主张工期顺延,是法院判决中的一大争议焦点,具体详情如何,请听小编娓娓道来!
案例图示
案件摘录
2019年12月27日,朱XX(委托方)与煊空间公司(施工方)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方案三》后,约定装修范围、工期、价款、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日,朱XX(发包方)与煊空间公司(承包方)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细化违约责任。后因各种原因影响,煊空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质量完成装修便退场,朱XX遂申请公证处对房屋装修情况进行了公证。2020年12月1日,朱XX通过微信向金XX发出《声明》,载明:因煊空间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且已施工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主张解除与煊空间公司签订的合同。
后因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朱XX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朱XX与煊空间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判令煊空间公司向朱XX支付自2020年6月30日至上述装修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已产生违约金20994.82元)……在庭审过程中,煊空间公司抗辩认为因疫情临时风控措施影响,直到2020年5月解除风控才可以入场施工,工期应当顺延至2020年10月30日。最终参考政府文件酌定工期顺延2个月。
法律分析:
结合本案案情,本案存在争议焦点为: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可适用不可抗力?
首先,在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与该规定一致),煊空间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质量完成装修,朱XX有权就煊空间公司的工期逾期行为主张违约责任。
其次,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直接援引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且参照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故,在建筑领域中,法院往往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疫情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并参照政府文件的通知酌定受疫情影响的工期顺延期限。
综上,施工方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工期,提供政府疫情防控文件,可减轻工期延误的违约风险。
法律风险提示:
为避免工期延误的违约风险,施工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合同应约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应当向发包方提供相关文件,双方协商工期顺延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
2、 设计图纸、材料经发包人确认,应书面限定发包人异议期限,避免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返工、工期拖延。
3、保留签有交工日期的书面证据;
4、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明确的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期限,避免发包方无故不验收的情况。
6年
18次 (优于94%的律师)
11次 (优于94.71%的律师)
47167分 (优于99.05%的律师)
半天内
46篇 (优于91.7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