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刘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刘先生尚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却又想开车,便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21年1月的一天,刘先生驾驶该车行驶在某路段,撞上了王女士。经司法鉴定认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经事故认定,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几个月后,王女士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李女士、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庭审中,对于责任承担等问题,刘先生、李女士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刘先生系无证驾驶,且其与李女士已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也有权追偿。
刘先生: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自己仅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
李女士:同意刘先生的意见,自己虽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并非实际购买人及驾驶人,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即使刘先生系无证驾驶,王女士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
李女士在明知刘先生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仍同意其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任其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对王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刘先生具有共同过失,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女士9万余元;核减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垫付的4万余元,刘先生、李女士仍需连带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5万余元。
借名买车造成的“车户分离”存在诸多隐患。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车钱两空”的情形;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借名买车风险较多,双方均需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