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灵活、高效、组织简单,无需进行复杂的登记手续甚至无需书面的协议就可以成立。通俗来讲就是,三五好友亲朋决定干一番大事业,约定你出钱我出力,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于是个人合伙关系就建立了。《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由此可见,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个人合伙定位为民事合同,但同时个人合伙内部行为缺乏强制性约束,大多为任意性可选择条款。对于合伙登记、书面协议的订立、入伙与退伙、终止等均未强制规定需要签订相关协议。这种规定并不能合理引导当事人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权益。故在个人合伙关系中,一定要注意以下风险。好兄弟,讲信义,白纸黑字难为情。合伙人之间大多存在朋友或亲戚关系。相互的关系维系更多仰赖彼此的信任。为了避免在合伙关系中因为没有明确的约定产生纠纷和矛盾,在合伙前应当签订完备的合伙协议。明确合伙的具体项目、出资数额及比例、利润分配、合伙事务如何执行、合伙债务等内容。当合伙纠纷发生时,为提起诉讼提供相应的依据及证据。常见的合伙模式是,我出钱你出力,所得利润大家分。以至于很多合伙人忽视了对合伙事务的参与,完全将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不闻不问。这样就难以对合伙过程中的异常经营行为和交易行为及时了解和处置,甚至合伙内部会有做空账,转移合伙资产的情况发生。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合伙人还是应当积极参与到合伙事务之中,即使将合伙事务交由其他合伙人执行,也应当适时监督,提出异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在个人合伙中一般不会建立完备的财务制度,查阅保留会计账和记账凭证就成了解经营情况,保障自己分红收益的关键性材料,也是诉讼程序中证明合伙财产状况最有力的证据。在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的实务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财产分配的通用规则,极少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无法查清合伙盈亏情况,一般会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为由驳回原告诉请。建议合伙人应该在合伙协议书中把账目问题进行约定,做好监督,各个合伙人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在需要时及时进行审计,将收入、支出、利润情况掌握全面。合伙人若想退伙,必然会涉及到双方对于合伙财产如何分配处理的问题,虽然在《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清算是个人合伙中的必要程序,但若想掌握合伙财产的最终状况,清算无疑是最直接的手段。在许多审判案例中表明,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伙财产状况,此时合伙人主张返本退资的请求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建议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一定注意对合伙清算事宜的约定,在经营过程中保留完整的财务资料,以保障合伙财产清算顺利进行。结语:当前我国对于个人合伙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备,个人合伙本质上的内外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混乱,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行为性质难以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所以对于合伙纠纷可能出现的问题应以预防为主,各位合伙人需在法律的框架下签订完备的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