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因匆忙处理保险公司与受害人达成显示公平的约定,受害人可诉请法院判决该约定无效。
2018年10月21日7时,程先生驾驶宁A号牌的小型轿车由上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海东路与清河北街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车的马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马先生受伤、2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兴庆区交警二大队责任认定,程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伤者马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先生被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治疗期间共花费2万余元。期间,司机程先生只垫付3000元医疗费,剩余费用由马先生自行垫付。马先生系甘肃来银打工人员,事故发生后,使其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出院后,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程先生主动联系马先生处理此事。保险公司表示,该公司只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未承保商业三者险,负责赔偿10000元,其他费用按照正常程序赔偿。协议同时约定,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因为此次事故产生的纠纷就此解决,双方再无纠纷。毫无头绪的马先生按照保险公司的意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最后共计获赔26000余元。听说此事后,马先生的朋友表示保险公司的赔付不合理,遂介绍其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瀛智律师将马先生的住院诊断证明及保险公司赔偿协议书审查后发现几个问题。首先,马先生损伤部位为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伤情已构成10级伤残。另外,保险公司虽和马先生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但这种约定不合理,也没有对马先生的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进行赔偿。发现以上问题,瀛智律师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取得联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瀛智律师向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程先生和保险公司就未赔付项目依法进行赔偿。庭审时,各被告认为,已和原告马先生签订调解协议书,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瀛智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在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中,未赔付伤残赔偿金,显失公平。其次,马先生此次主张的各个赔偿项目在之前的协议中并没有处理,所以不属于重复主张,各被告应依法进行赔偿。最终,法院认可了瀛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各被告向马先生支付赔偿款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