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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搭乘亲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起诉?

作者: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7次举报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侵权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最终是否需要起诉,则应由受害人综合考虑后决定。


2020年5月下旬,白某某乘坐亲属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外出,沿青铜峡市汉坝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永丰路交叉路口转弯时,与毛某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及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白某某无责任。因对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不熟悉,白某某聘请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律师帮助维权。 
办案律师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肇事司机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朱某某系白某某亲属,在不影响家庭和谐的情况下,白某某如何起诉朱某某要求赔偿更为有利。 
办案律师认为,朱某某能否作为诉讼主体非常关键。按照法律规定,朱某某作为侵权主体,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白某某起诉朱某某要求赔偿是否对其更有利。此次事故中双方均驾驶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朱某某将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肇事司机毛某某按照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白某某各项经济损失经过计算约为13万余元,而对方肇事司机毛某某驾驶车辆保险齐全,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首先是交强险承保公司,其次为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最后为侵权人。交强险共有12.2万元限额,且交强险限额内不划分责任,也就是说,白某某的损失中有12万元不超过交强险限额,可以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1万余元由朱某某、毛某某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其中,朱某某个人承担的金额仅为几千元。 
另一方面,朱某某作为白某某的亲属,其无偿搭乘白某某,涉及法律意义上的好意施惠,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朱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白某某应为好意施惠,如诉讼减轻其赔偿责任,那么在损失金额的基础上减轻赔偿责任,朱某某承担得更少,但最终是否起诉取决于白某某。经过律师分析,白某某最终选择放弃起诉朱某某,仅起诉对方肇事司机毛某某及其车辆保险承保公司。最终,白某某获得12万余元的赔偿款,不仅维护受害人自身权益,又维系了亲戚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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