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材料是法官划分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之一,并非完全依据,因此,在事故认定书超过复核期仍然有异议时,可通过收集相应证据材料改变最终赔偿责任的划分。
2020年10月5日,马某驾驶出租车沿银川市进宁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进街交叉路口时,与郭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直角碰撞,造成出租车内乘客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将乘客赵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全部医疗费,自行维修车辆。本想依据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划分与郭某协商赔偿事宜,但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表现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马某对事故处理流程不熟悉,当其咨询律师时已过复核时间。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马某选择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帮其维权。 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表示,事故认定书具有复核时限要求,具体为自马某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超期申请,交警部门不予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属于证据材料,而非法院划分责任的最终依据,因此,即使马某负全责,也可通过收集有效证据材料影响赔偿责任的划分;对方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对方车辆无责,交强险也有无责赔付的限额,马某垫付的医疗费可通过无责赔付报销部分费用。其他费用,需依据赔偿责任划分情况进行处理。 通过调查,办案律师发现,对方车辆发生事故时行驶的前进街路段设有减速让行标志。事故认定书中适用无交通标志情形下行车规定的法规错误,对方车辆在次干道应礼让主干道的马某车辆。因此,对方车辆驾驶人郭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办案律师立刻收集证据材料并迅速立案。庭审过程中,办案律师针对事故发生时的具体路况及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进行举证辩论。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对方车辆驾驶人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与车辆承保公司共同承担马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