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赣州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702MA35HD4P5K,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贡经济开XX车间。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XX,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X,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安徽省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6882328U,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一桥红绿灯北200米路东胜XX。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0198154H,地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都大道南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安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41372583,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XX。
法定代表人:华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赣州市XX公司诉被告张XX、安徽省XX公司、中国XX公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赣州市XX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9.5元由原告赣州市XX公司负担。
罗建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