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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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XX与彭XX、彭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建香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27人看过 举报

2020-09-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连XX,女,1963年3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男,1960年9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XX,男,1951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彭XX,女,1976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彭XX,男,1957年11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连XX与被告彭XX、彭XX、彭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彭XX因不服江西省赣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2018年7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而本案原告连XX的起诉是以(2018)赣07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依据。
本院案经审查认为,被告彭XX已就(2018)赣07民终482号案件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该案再审的处理结果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2009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开始执业,现在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多年,始终相信,用专业的知识解决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7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1360720********49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