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连XX,女,1963年3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男,1960年9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XX,男,1951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彭XX,女,1976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彭XX,男,1957年11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连XX与被告彭XX、彭XX、彭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彭XX因不服江西省赣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2018年7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而本案原告连XX的起诉是以(2018)赣07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依据。
本院案经审查认为,被告彭XX已就(2018)赣07民终482号案件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该案再审的处理结果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罗建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