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要点分析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的涉案赌场仅开业两天便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的报道迅速登上地方权威媒体和微博热搜。由于本案赌场成立时间极短(开业第二天即被查获)和以开设赌场罪刑拘高达70人这两个方面的因素,使本案极具特殊性,极具研究价值。笔者特结合类似案件代理经验,分析一下本案在处理过程中需重点关注和区分的要点。
笔者认为,在处理本案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严宽相济。
一、罪与非罪
本案以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人数高达70人,然即便是在赌场中被抓获也并不意味着有罪。通常而言,一个赌场正常运行,就有包括赌场老板、赌场工作人员、赌客、看客四部分组成。并非所有人员都构成犯罪。有的赌客系从外地驾车而来,可能随侧带着司机,若司机并未参与赌博仅是在等待赌客,则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在对上述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应当详细查看其在赌场中的作为,不可全部列为共犯,伤及无辜。
二、此罪与彼罪
本案涉及的此罪与彼罪,即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转换。如上文对赌场人员结构的描述,公安机关需要对每位嫌疑人进行精准的身份定位,若是赌场的老板或工作人员,则应该以开设赌场罪定性,若是一般赌博人员,则应以赌博罪定性。若是陪同人员,就应区分其有没有参赌的前期准备工作,或与赌客事先有无约定。
三、关于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讲究严宽相济,在涉赌案件中更应该如此。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开设赌场案件时,需重点打击的是赌场的出资者和经营者。对于受雇为赌场的运行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或在赌场望风或发牌坐庄、负责兑换筹码等活动得人员,除了在赌场中享有利润分成或领取了较高固定工资的人员外,不应打击过重,情节轻微的应免于起诉或适用缓刑。对于参赌人员,也要区分其参赌时长,参赌的金额大小,对于参赌博情节轻微的,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主,不应全部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四、证据审查的方法
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要求是三大诉讼法中最为严格的。上面已经讲述了关于本罪的重点和审查要点,现在结合笔者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讲述一下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和律师在做辩护时对证据的审查方法和可主动作为的方向。
首先,需要在被拘留的人中排除非涉案人员,清理出赌场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之外的人。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材料确定涉案人员身份:
1.结合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初步划分嫌疑人罪名归类。
2.结合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主犯身份。如赌场周边的邻居,赌场装修人员的证人证言,可确定赌场设立的对接人员。
3.结合相关书证,例如租赁合同、房产证、若是挂牌,则可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拟找出赌场的实际控制人或名义控制人。
4.调取嫌疑人的聊天记录、电话通讯记录,看涉案人员有无与赌场工作人员或与参赌人员建立联系,有无邀约、邀请等行为。
5.查询调取涉案人员的银行卡流水、微信、支付宝流水。证实涉案人员有没有领取赌场工资、获利及分成情况,也可证实参赌人员兑换筹码金额大小。
其次,辩护律师需要根据初步了解到的情况,主动完善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罪名适用错误的,应积极与办案人员交涉。如参赌人员被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的,需要递交法律意见书与之交涉。具体而言,要证明自己有固定工作,有稳定收入,可以提供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必要时可让公司出具证明,这样便可排除嫌疑人赌场工作人员的身份。
最后,在处罚方面,对于轻微的参赌人员,应以警示为主。每个人参赌程度不同,有的参与人员仅兑换极少的筹码,以消遣娱乐打发无聊或受参赌人员劝告而适量参与的,应积极交涉撤销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赌场一般工作人员,由于赌场设立时间极短,应尽可能地争取对其不予批捕和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