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论方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均属于破坏金融秩序一类的犯罪。此二者犯罪金额一般都十分巨大,对于人数众多的案件,涉案金额往往高达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元。然上述二罪名的现实危害程度及打击力度,量刑幅度差别是很大的,本文现对上述二罪名的区分进行阐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者都是通过非法集资的方法实施犯罪。然前者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后者不仅打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更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上。也就是说,国家对于上述二罪名,对后者打击力度和惩戒力度更强。根本原因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对于非法集资的财物主观上是抱着侵犯所有权为目的的,故后者追回资金难度更大,因而前后两罪的量刑幅度相差甚大,前者起刑三年以下,后者起刑为三到七年。
如上文所说,两罪名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在实践中,很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拘留或批捕的案件,在起诉时变更为集资诈骗罪,或在审判环节变更了定罪罪名。这是因为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一开始是吸收存款,后来经不住诱惑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欲望,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无法回款的损失,也就是说,很多集资诈骗犯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演变而来的。作为辩护律师,在二者存在难以严格区分的情形下,本着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应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靠拢。然想区分上述二罪名,在实践中是存在很大难度的。
集资诈骗罪,属于特殊的诈骗,因而也与一般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一致,即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得他人财物。集资诈骗罪通常表现为虚构投资项目、夸大回报率吸收他人资金而后拒不归还或卷款潜逃。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认定。一、集资款并未用于承诺或宣传的投资项目或用于该项目的款项占集资款十分微小的比例。例如集资款为5亿元,用于某一项目的资金仅几百或几千万元,剩余资金未用于其他项目也未向被集资人披露。二、肆意挥霍或挪作他用,例如集资人在集资后名下或家人亲戚名下多了几套房产、或别墅,此时需要调查该房产资金来源,若行为人无法解释该名下财产或巨额资金流水的来源去向,则可以推定属于肆意挥霍或挪作他用。三、携款潜逃,玩失联把戏。在行为人吸收一定金额资产后,在未对被集资人说明相关方案,实施具体项目计划时,更换手机号码,或手机关机,出境出国等,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将款项用于开设赌场,赌博、放高利贷等。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例如行为人分多次对不明账户转账,累计金额巨大,拒不说明用途,经过追问后仍拒不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非法占有。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在行为人控制资金后,故意造成项目亏损无法返还资金的假象而虚构或销毁账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公诉人想要以集资诈骗罪起诉,需从证据角度全面论证被告人主观上系非法占有。而作为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应从客观上无法无能力还款而非主观上逃避还款的角度进行辩护。
通常而言,公诉人和辩护人会从以下方面开展辩论。一是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公诉人会从该投资项目根本不存在或者该项目一直没有实际投入任何资金、或投入资金数量极少的角度来论证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集资诈骗的转换。二是项目实际需要的成本和实际盈利可能性的比例角度辩驳。如某一投资项目从各方面计算成本仅需不到一亿元,在集资时宣称大约需要三到五亿元,故意夸大成本。盈利可能性,如宣称该产品投入产出比为1:10,然拿不出任何参考依据,与现行市场经济规律严重不符。三、资金的去向和实际用途。公诉人或从行为人肆意挥霍部分财产或挪用财产来论证。辩护人则需要尽可能地还原和查清资金项目和挪用金额对应的比例,来论证资金去向的合理性,或剔除不合理的起诉金额。通常我们认为,资金预算和最终实际支出的项目投资金额会存在一定误差,不可能完全吻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集资金额未100%或绝大比例用于投资项目便认定虚构项目款项而认定非法占有。要充分考虑投资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和市场环境因素。若相关投资项目真实存在且正常运营,也具有盈利的可能性,则不可单凭投资比例认定主观的非法性。最后,需要充分论证行为人还款的主观意识和无法还款的客观原因。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或虚构账目以逃避资金追查的,可以直接认定非法占有。如果项目资金已绝大部分投入,系没有盈利造成资金无法追回,在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前也通过变卖财产等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偿还被集资人的损失,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偿还态度,推翻非法占有的论证。若确因真实的投资项目亏损而导致客观上无能力偿还的,也不宜认定没有还款态度。在排出了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之后,便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集资诈骗案件中认定和推翻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并非仅凭某一方面就能确定,往往需要结合诸多因素加以考量,不同的案件,在材料方面也会有一些区别,后续有机会再追加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