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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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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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问题

作者:陈韬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71次举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为妨害司法犯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活动秩序,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下面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是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犯罪均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明知该财物为犯罪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仍然予以提供帮助窝藏、转移、收购等。而“明知”却又是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在行为人拒不招认或坚称不明知的情况下。对此,通常认为,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应当知道这是在行为人不自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案件掌握的证据推定行为人是知道自己予以窝藏转移的财物系犯罪所得或产生的收益。推定明知,需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基本认知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加以判断。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一些情况下可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做了规定。(一)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上述方式去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三种,一是行为人自己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二是上游犯罪行为人的供述,查实双方之间的意思联络,以证实行为人对于犯罪所得的认知符合明知的证明标准;三是行为人与上游行为人之间的通讯记录等,看双方此前是否谈论交流过此事,何时明知,有无事前同谋,是否属于共犯的情形。

客观方面的认定。本罪中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包含任意罪名犯罪产生的收益,即不论通过什么犯罪手段取得的赃物及其收益,实施了窝藏、转移行为就可以认定。不要求上游犯罪已经做出了裁决,上游犯罪尚未处理完毕,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不影响本罪的认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既包括原物,也包括孳息。赃物不仅包括合法物品也包括违禁物品。具体的行为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账户、协助转换、转移、窝藏等,没有具体限制方式,只要行为使得办案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分辨赃物性质,就可以认定属于掩饰、隐瞒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审查,是本罪的定罪核心,本罪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那么该掩饰隐瞒的必须为犯罪所得才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首先需要有上游犯罪的基本事实证据,如受害者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明行为人掩饰隐瞒的属于上游犯罪所得或产生的收益。其次,需要有证明行为人有掩饰、隐瞒行为的证据,如查获的赃物、收据、发票账本、转账记录等,对于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则需要价格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辨析

两罪的共同点在于均属于赃物犯罪,主观上均为明知,且均属于上下游犯罪。不同点主要有三点。一是侵犯客体的不同,本罪为单一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罪犯罪客体为多重客体,不仅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二是两罪的上游犯罪有所不同,本罪不限定上游犯罪的罪名,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必须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或多种犯罪。三是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的不同。本罪只要求行为人知道其所掩饰隐瞒的为犯罪所得即可,不要求知道上游行为人行为性质。而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上游行为人行为性质。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上游行为的性质,即便上游行为系法定的7种犯罪,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洗钱罪,而应认定其构成本罪。

 

 


陈韬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离婚诉讼、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曾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辅助法官审理案件,十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