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相关问题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只能是自然人,无国籍限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本罪的犯罪主体实施本行为大多以营利为目的,但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盈利的目的,也不要求实际获利。本罪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有着本质的不同。两者在量刑幅度、行为表现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后者入罪门槛较低,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违反国边境管理秩序,均可能构成本罪。对于前者,必须是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对于组织者,他们的行为有着严格的行动计划和安排。通常以哄骗、诱惑、拉拢等方式联系他人,待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经过路线策划和严密分工,最终实施偷渡行为。本罪的行为人多为结伙作案,有的甚至与境外分子结成犯罪团伙,批量运送人员出入境。团伙内部相互配合,分工明细,有的负责指挥,有的负责联系偷渡人员,有的负责具体的运送,有的安排接应,还有的负责办理相关证件。不同层级的负责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一样,最终的量刑也会不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发生过程中常常会伴随着其他罪名。偷越国边境之前,有的会提前伪造相关出入境证件。有的运送他人出入国边境常常伴随着走私犯罪、拐卖人口,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赌博等行为。更有甚者,存在贩卖或获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由于偷渡行为与上述行为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在组织偷渡过程中,对被组织者实施伤害、强奸、杀害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应审查以下内容。一是是否存在数罪的情形,有没有相关加重情节,是否造成了被组织者的人身伤害等。二要审查是否存在盈利,从盈利情况深挖是否存在拐卖人口的嫌疑。三要看各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总负责人是谁,具体实施行为的各个参与人是否知晓组织偷越国边境的最终目的,计划的总负责人发布了哪些命令,实施了多少,通过上述情形区分主从犯。最后,要看行为人具体组织了多少人员实施偷渡,次数情况,人员的具体的去向等,以判断行为人犯罪情节是否恶劣。
定罪证据,本罪通常有以下类型的定罪证据。一是物证、书证,应求证嫌疑人有无偷渡路线图、伪造虚构的出入证件,具体使用的何种交通工具,如有获益金额,需提供支付明细转账记录等。对于物证和书证的提取,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要求,有无见证人,是否有办案人员签字等。二是鉴定意见,对于组织他人偷渡过程中有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应对身体进行检查,出具相关鉴定意见。三是审查电子数据,组织者和被组织者通常会互留联系方式,通过手机电话沟通,有的是通过微信、QQ等进行接头,有的信息已被嫌疑人删除。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应确保其完整性,保留原始储存介质,对于可能存在失真的数据资料,若未能补正说明的,不应作为定案证据。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共同犯罪中嫌疑人供述有矛盾之处,应通过其他证据材料加以核实。
需要说明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也有既遂和未遂之分,若在组织培训或运送过程中便抓获的,应认定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