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利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6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存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A与B于2011年年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于2012年3月19日生育长女C,于2017年10月14日生育二女D。2020年3月起,A与B因感情不和分居,C和D一直跟随A生活。A请求法院判决C和D由其抚养,被告B自2024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各700元,直至C和D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原告A与被告B共同生育的女儿C和D由原告A抚养。
被告B从2024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A抚养C和D的抚养费各700元,直至C和D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A负担。
立案与受理: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证据提交与质证:原告提交了身份信息、出生医学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被告未到庭,未提交证据。
事实认定:法院查明A与B同居期间生育了C和D,2020年3月起双方分居,C和D一直跟随A生活。
法律适用与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认为C和D由A抚养更合适,酌情支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700元。
告知上诉权利:法院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事实认定清晰:法院对A与B的同居关系、子女出生时间、分居时间以及子女生活状况等事实进行了清晰的查明,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法律适用准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支持了原告的抚养请求,并合理确定了抚养费金额。
程序规范: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整个办案过程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的启示: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父母应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协商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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