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利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6日 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4月2日,第三人A公司为B项目向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该保单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每人6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2019年5月20日下午17时0分许,被保险人D在B项目中从事石匠工作时,因使用冲击钻冲击石头力度过大,导致其从外架防护网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D被送至医院救治,出院主要诊断为脑内出血等。2020年1月2日,E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将D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伤残。D于2020年12月2日死亡,其继承人有父亲F、妻子G、长女H、次女I和长子J。因理赔问题,原告F、G、H、I、J将被告C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4万元(60万元×90%)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C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F、G、H、I、J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5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C保险公司负担。
立案与受理: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证据交换与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住院病历、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和被告提交的保险保单抄件、保险条款等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事实认定:法院查明了第三人A公司为B项目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D受伤及伤残评定的情况以及D的继承人情况等事实。
争议焦点确定与法律适用:本案争议的焦点为D在B项目中受伤的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以及保险金如何计算。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D受伤的事实,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计算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判决与告知上诉权利: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认定清晰:法院依据有权机关制作的文书等证据,对被保险人D在项目中受伤的事实进行了清晰的认定,为后续的判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适用准确:法院正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确保了判决的合法性。
程序规范: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整个办案过程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的启示: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要清楚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理赔要求,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顺利获得理赔。对于保险人来说,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理赔义务,避免因不合理的拒赔或拖延理赔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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