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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XX建材经营部诉熊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酌情扣减工程款》

发布者:钱利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8日 8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A公司与被告B之间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2021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店预约签售单》,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进行墙面涂料喷涂施工。合同约定总工程款为17241元,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8000元定金,剩余9241元工程款在验收后付清。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但被告以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店预约签售单》具有合同效力,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施工,被告虽提出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问题的存在及与原告施工的因果关系。鉴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完全按照约定通知被告验收,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扣减部分工程款,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646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分担。

办案过程

  1. 立案与审理:法院于2024年2月1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 庭审与调查

    • 原告提交了《店预约签售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施工义务并多次催收欠款。

    • 被告辩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未验收合格,提交了照片等证据。

    • 法院查明,原告在施工结束后对被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和修补,且被告已实际入住该房屋。

  3. 判决: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及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应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因原告存在一定过错,酌情扣减部分款项,最终判决被告支付6468元。

点评

  1. 合同效力的认定: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承揽合同,但《店预约签售单》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原告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法院认定该签售单具有合同效力,体现了对合同实质内容的审查。

  2. 证据的重要性:被告虽提出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问题的存在及与原告施工的因果关系,导致其抗辩理由未被完全采纳。这提醒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证据。

  3. 过错责任的考量: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完全按照约定通知被告验收的过错,酌情扣减了部分工程款,体现了公平原则。

  4.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法院准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确保了裁判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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