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已脱敏)
2013年9月,古蔺县二郎镇政府将“石笋村窝函通村水泥路”项目发包给四川XX公司(下称“XX公司”),签约价125.93万元。XX公司随即将工程整体转包给自然人王XX,王XX又收取10万元“项目转让费”后,把全部施工内容交由冯、王两位实际施工人合伙完成。2014年初道路完工,2015年镇政府组织初验合格,但尚有60万元工程款长期未付。2017年9月,王XX向冯、王出具《委托书》,确认欠付工程款60万元并同意由政府直接在后续项目资金中划拨。因迟迟未获清偿,冯、王于2019年9月将王XX、XX公司及二郎镇政府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办案过程
立案受理(2019年9月)
– 原告提交:转包协议、合伙协议、发货单、镇政府验收报告、王XX出具的60万元委托书。
– 被告XX公司抗辩: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工程款分文未收,不应担责。
– 被告王XX书面辩称:镇政府未最终验收、未付款,故无法支付。
– 第三人镇政府述称:已预付75万元(其中65万元直接付给原告),项目未经县交通局终验、未审计,剩余60.93万元暂不具备支付条件。证据审查与现场核查
– 法院调取镇政府付款凭证、验收文件,确认道路已实际通行并经验收“质量合格”。
– 核实委托书真实性,认定王XX对欠款金额已书面确认。法律适用
– 合同效力:王XX与原告均为自然人,无施工资质,转包、再转包合同无效。
– 工程款请求:依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约定主张价款。
– 付款主体:
① 王XX系直接合同相对人,承担首要付款义务;
② 镇政府为发包人,尚欠60.93万元未付,应在欠付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支付后可抵销其对XX公司/王XX的债务。
– 利息起算:以委托书出具日(2017年9月20日)为应付款时点,按年利率6%计息。
裁判结果(已脱敏)
一、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冯、王工程款60万元,并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清偿完毕;
二、第三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60.93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直接给付责任,给付后在应付总款中相应扣抵;
三、驳回原告对四川XX公司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王XX负担。
点评
“无资质”≠“零对价”——再转包合同虽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全额主张价款。
发包人成“兜底”——法院直接判令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减少执行环节,体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保护精神。
书面确认是“定海神针”——王XX出具的60万元委托书成为欠款金额与权利主体的直接证据,使原告免于繁杂审计。
利息从“确认日”起算——无明确结算日的,法院一般以债务人书面确认债务或最后一次验收日起算利息,避免权利人长期资金被占。
风险提示
– 对实际施工人:进场前应要求与上手签订书面协议,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量确认与结算单,并留存发包人欠付金额证据。
– 对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最终验收、审计与结算,否则可能在欠付范围内被实际施工人直接追偿,丧失对总包方的抗辩节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