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卜X、卜X、王XX、单XX、卜X、邓X、刘XX、施X、阳X、单XX、崔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湘090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卜X、卜X、王XX、单XX、卜X、施X、邓X、单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潘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