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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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变卖纠纷中的合同效力认定》

发布者:潘彧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3日 2716人看过 举报

2025-12-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与丙系舅甥关系。2019年8月,丙与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丙提供一套碎石洗砂设备并负责生产,设备所有权归丙所有,乙支付保证金30万元并负责场地施工。合作期间,设备置于广东省某沙场。

后乙未经权利人同意,于2020年4月将整套设备私自出售给第三方,并将出售清单发送给丙。2021年11月,甲与乙签订《还款协议》,确认乙擅自出售甲所有的设备造成损失96万元,乙承诺于2022年2月1日前偿还90万元,逾期需支付违约金6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仅支付5万元。

甲遂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85万元及违约金。乙抗辩称:1. 设备所有权人为丙,甲非适格原告;2.《还款协议》系甲纠集多人胁迫其签订,非真实意思表示;3. 其与丙之间存在合作纠纷,设备款金额计算不实,其仅欠丙12万余元。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乙向甲支付85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乙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还款协议》时存在胁迫行为,其提供的视频、报警记录等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2. 即便存在胁迫,乙未在法定除斥期间(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消灭;

  3. 丙在诉讼中明确设备实际所有人为甲,甲作为权利人有权主张权利;

  4. 乙与丙之间的合伙纠纷及款项清算应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还款协议》的效力。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1. 还款协议是否因胁迫而可撤销: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认定胁迫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乙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该标准,且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协议有效。

  2.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虽原合作协议约定设备归丙所有,但丙在诉讼中确认设备实为甲所有,甲亦作为权利人与乙签订还款协议,法院据此认定甲具备原告资格。

  3. 合伙纠纷与还款协议的关系:乙与丙之间的合作纠纷、投资亏损、设备价值争议等,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中乙对甲承担的合同义务。

四、律师点评

本案对民事案件中“胁迫”主张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具有典型意义:

  • 举证责任:主张受胁迫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不仅需证明胁迫行为存在,还需证明该行为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 除斥期间的重要性:即便存在可撤销事由,权利人亦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消灭。本案中乙虽主张胁迫持续,但未能举证,且未及时行使权利,导致败诉。

  • 合同相对性原则:乙与丙之间的内部合作关系,不能对抗其与甲之间成立的还款协议。民事活动中,签约主体应谨慎对待合同内容,一旦签字确认,即推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后难以仅以内部纠纷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若存在胁迫等情形,应及时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举证不能或权利逾期而承担不利后果。


潘彧律师,女,1989年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从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益阳
  • 执业单位: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9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
1430920********55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