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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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步道工程项目合伙人欠款追索案——以欠条为核心证据的合同纠纷》

发布者:潘彧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906人看过 举报

2025-12-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4日,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签订《XXX健身步道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负责项目结算及工程款回收;乙方负责投入前期资金50万元,并负责现场施工,确保工程完工。所有工程款先经第三人丙账户,再行分配,并优先返还乙方前期投入。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第三人丙支付了20万元作为项目投资。项目于2021年12月完工,2022年6月验收完毕。2023年1月13日,经双方结算,甲方向原告乙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项目款68,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因甲方未按约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欠款。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履行出资义务,项目已完工,且被告就欠款出具了书面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判决如下:被告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乙支付项目款68,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三、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1. 合同有效性: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2. 义务履行情况:原告已按约履行了投入前期资金的合同义务,且项目已完工验收,其有权要求按协议约定获得相应款项。

  3. 债权凭证确凿:被告在项目结算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这一行为是对其债务的自认,构成了清晰、直接的债权凭证。在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且未提出任何抗辩证据的情况下,该欠条成为支持原告诉请的关键证据。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原告方在合作过程中注重了证据的固定与保全。在项目结算阶段,要求债务方(被告)出具内容明确的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方式之一。在对方未按时履行时,该欠条成为诉讼中的核心证据。律师提示,在民间经济往来,尤其是合伙、合作项目中,应注意:

  • 书面化:任何关于出资、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的约定,均应形成书面协议。

  • 结算清晰:项目结束或阶段结算时,应及时进行对账,并由欠款方出具欠条、还款计划等书面凭证,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期限及债务人信息。

  • 时效意识: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催收并保留催收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快递回执等),以防诉讼时效经过。本案中,原告在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起诉,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潘彧律师,女,1989年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从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益阳
  • 执业单位: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9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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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920********55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