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彧律师
潘彧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湖南-益阳
15197714929

服务地区:湖南

咨询我
09:00-19:00

《业主因在小区受伤拒交物业费败诉案——物业合同履行与人身损害赔偿须分别主张》

发布者:潘彧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941人看过 举报

2025-12-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乙女士系该小区业主,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为1.1元/月/平方米。自2020年8月起,乙女士未再缴纳物业费及代收水费。A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女士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5417元及水费1109.86元。

乙女士对欠费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于2019年在小区入口被车辆道闸杆打伤头部,A公司仅作简单处理未予赔偿,故要求将受伤赔偿事宜与本案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女士受伤属实,但该事件与物业服务合同属不同法律关系。另查明,此前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乙女士截至2020年7月31日欠缴物业费2782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乙女士向A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471元(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
二、乙女士向A公司支付代缴水费1109.86元;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A公司负担5元,乙女士负担20元。
如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业主能否以在小区内受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

  1.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涉众性与均等性,个别业主对服务不满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2. 人身损害赔偿与物业费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诉讼中合并处理;

  3. 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不满,可通过提出整改要求、依法解聘物业公司等方式维权,而非以拒交物业费作为对抗手段;

  4. 水费代缴事项已在合同中约定,乙女士虽不同意代缴,但未能提供合法依据,故法院支持A公司主张。


四、律师点评

本案典型体现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费用缴纳”与“服务质量争议”的处理界限。业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人身、财产受损,有权依法向责任方主张赔偿,但该权利行使不应与物业费缴纳义务混同。物业公司应依约提供服务,业主亦应依约缴费,二者并非对等抵销关系。

建议业主:若因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导致损害,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而非以拒交物业费作为“私力救济”。
建议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重服务质量的提升与安全隐患的排查,避免因管理疏失引发纠纷,影响收费权益的实现。




潘彧律师,女,1989年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从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益阳
  • 执业单位: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9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
1430920********55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