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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与**XX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媛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已查明事实,王**向道晨XX支付25万元,王**主张该25万元为购房款,道晨XX主张该25万元为服务费。考虑到王**支付25万元时的具体情况,王**与道晨XX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事实以及道晨XX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为王**提供了相应服务,故道晨XX取得2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返还。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一方所负义务是应将获利返还受损一方。现王**上诉提出三公司存在欺诈并要求赔偿的主张,超出了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义务人所应承担义务的范围,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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