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丽媛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2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962元,减半收取计96481元,由***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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