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丽媛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10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集团、袁**与**银行签订的各项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袁**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袁**出现了逾期还款情形,且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时,袁**的逾期欠款本息依然未予还清。袁**的逾期还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袁**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由于袁**所贷款购买的房产没有办理抵押权人为**银行的抵押登记,**银行要求**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对袁**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银行支付的公证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集团提出要求追加债务人袁**为本案第三人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由于**集团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债务人袁**违反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银行可以要求债务人袁**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集团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银行已经就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情况以及欠款事实和数额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集团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集团提出的袁**已取得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银行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未办理抵押登记、**集团承担保证责任显失公平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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