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丽媛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2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行与王**、赵**金融借款合同过程中,经调查,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赵**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王**、赵**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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