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跃平律师
梁跃平律师,益阳律师,安化县律师
13973706797
咨询时间:08:00-18:00 服务地区

谭X与李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跃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3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谭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XX对谭X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一、一审所采信的谭X书写的欠条系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该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二、纵使认定该欠条,还需要与付款凭证相结合方可认定。三、谭X已偿还李XX111802元,双方的借款已经还清。一审仅认定了68180元,该认定严重错误。四、纵使应当偿还,该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谭X与曾XX共同偿还。
李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谭X出具欠条系谭X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的情形。谭X实际向李XX借款的金额超过了欠条所写的12万元。2017年4月1日前,谭X与李XX资金各有往来。2017年4月1日谭X与李XX进行结算确定借款金额为12万元,并达成了还款协议,故谭X在此之后的还款才能计入本案还款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还款数额正确。谭X向李XX借钱时,李XX根本不知其已结婚,且谭X在欠条上注明债务与曾XX无关时,李XX是认可的,因此李XX在一审时并未将曾XX作为被告一同起诉。
曾XX未出庭未予答辩。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谭X、曾XX偿付李XX借款本金59820元,偿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7178元(从2017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项合计66998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谭X、曾XX于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曾XX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曾XX于2017年8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谭X2017年10年12日在离婚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承认欠李XX的钱,并认可与李XX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7年10月16日谭X、曾XX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XX在本案中也认可与谭X有过男女关系,但是在不知道谭X已结婚的前提下。2017年4月1日晚在谭X父亲经营的店面内,李XX及证人张XX、谭X及父母、曾XX在场的情况下,谭X向李XX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李XX人民币120000元,此欠条所涉及所有债务与曾XX无关,欠条有谭X本人签名及谭X的身份证号码。同时欠条上还有一个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2017年4月1日还款7000元,2017年4月15日还款60000元,2017年5月15日开始每月还款3000元,共120000元整,未按时还款,可以起诉,此依据可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谭X从2017年4月1日后向李XX还款情况如下:1、通过支付宝转账,2017年4月18日10000元、4月18日8500元、4月28日3000元、9月28日5000元、12月18日1000元、2018年1月25日3000元、6月28日2000元、12月24日600元、12月24日600元,共计33500元;2、通过微信转账:2017年5月14日500元、5月24日1280元、5月30日2000元、6月12日2000元、7月27日3500元、9月15日3000元、10月25日2400元,2018年1月28日5000元、2月15日1000元、3月8日1000元、4月2日500元、9月30日500元、10月16日1000元、11月6日1000元,2019年3月26日2000元、4月17日1000元,共计27680元;3、2017年4月1日给付现金700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6日谭X多次累计向李XX还款68180元,尚欠5182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XX与谭X在2017年4月1日前有多次经济往来,后谭X于2017年4月1日向李XX出具了欠条,李XX与谭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谭X应按约偿还所欠李XX的借款。谭X未按约偿还李XX借款,已违约。故对李XX要求谭X偿还借款并支付从2017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谭X辩称欠条系受胁迫所出具的,要求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谭X所申请的三位证人其中两位不能全面反映谭X出具欠条的过程,另一位证人夏XX系利害关系人,谭X所称受胁迫的情形难以认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谭X即使受胁迫出具欠条,其撤销权也已消灭;三、谭X从2017年4月1日后多次向李XX偿还借款,并未就欠条提出过任何异议。谭X在欠条中已声明所欠上述债务与曾XX无关,且李XX也未主张上述债务系谭X、曾XX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谭X要求认定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由谭X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李XX借款本金5182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李XX负担100元,谭X负担637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审判决由谭X偿还李XX借款本金51820元及利息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谭X于2017年4月1日向李XX出具借条,谭X向李XX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XX与谭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谭X主张其已偿还李XX111802元,一审仅认定了68180元错误,但超出68180元的付款都系借条出具前发生,不能认定为偿还李XX的借款,故本院对谭X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谭X主张一审所采信的谭X书写的欠条系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该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谭X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依法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条系李XX及证人张XX、谭X及其父母、曾XX在场的情况下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此欠条所涉及所有债务与曾XX无关。谭X主张该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谭X与曾XX共同偿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谭X、曾XX的日常生活,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谭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谭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梁跃平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3年
  • 13973706797
  • 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5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9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18分 (优于85.9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5篇 (优于93.01%的律师)

版权所有:梁跃平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1711 昨日访问量:7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