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曾X,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谭X,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X与被执行人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X依据(2019)湘09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谭X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048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谭X已按协议偿还5000元,申请执行人曾X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9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