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XX,曾用名“贺XX”,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东XX。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9日被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XX、张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湘092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