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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彭XX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跃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7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9]第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彭XX、崔XX、王X、龙XX、张X、石X、姚XX、宋X、叶X犯非法拘禁罪;彭XX、崔XX、张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冷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彭XX、崔XX、王X、龙XX、张X、石X、姚XX、宋X、叶X及辩护人杜X、谌XX、罗X、李X、梁XX、唐XX、徐XX、刘XX、张X、向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彭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崔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人王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被告人龙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六、被告人张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七、被告人石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八、被告人姚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九、被告人宋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十、被告人叶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胡X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彭XX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止。被告人崔XX的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被告人王X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龙XX的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被告人张X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被告人石X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被告人姚XX的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被告人宋X的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被告人叶X的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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