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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缓刑三年

发布者:金寨张宇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6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天堂寨高速服务区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告人黄XX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刑事拘留,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安徽XX律师。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黄XX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黄XX及辩护人朱XX、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9月底,被告人黄X找到被告人黄XX,要求其帮助购买几张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并承诺给予报酬。被告人黄XX找到陈X2、陈X1,让两人办理1类银行卡,并绑定U盾及手机号码,承诺一套银行卡给予2000元每月的费用。2020年10月初,陈X1将其中国XX、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四套银行卡交给黄XX,陈X2将其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两套银行卡交给黄XX,黄XX将6张卡交给黄X,经过试卡正常后,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X支付给被告人黄XX18000元,被告人黄XX分别付给陈X16000元,陈X24000元,黄XX从中获利8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1.银行卡6张、手机3部等物证;2.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开卡信息、账户流水、支付宝转账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陈X1、陈X2、高X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X、黄XX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上述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X、黄XX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X、黄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黄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黄X系坦白、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黄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黄XX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金寨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黄XX进行了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黄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参加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两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X收买、被告人黄XX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妨害信用卡管理,数量巨大,黄X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黄XX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黄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黄X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XX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XX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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