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男,汉族,1982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即日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4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宿州商品房18层、淮北公租房、合肥华南城商铺、金寨县中医医院住院部等多个工地从事钢筋工并做代班,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均为10000元。期间工资时常拖欠。2017年9月,原告不再为被告工作。2018年3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60000元,并出具欠条。2019年2月3日,被告通过其配偶王旗的账户支付原告20000元,下欠14000元拖之不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X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一组短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索要140000元劳务款被告拖欠没钱支付的事实,该聊天记录原件经本院当庭核实与复印件一致,电话号码159××××9140经调查得知系李XX使用,该短信聊天记录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受被告所雇在被告承包的多处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以及带班工作。2018年3月3日,经原被告双方计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累计160000元,被告出具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后被告通过他人支付原告20000元,剩余款140000元拖之不付,原告索要未果,以致成讼。
法院认为:
被告雇佣原告从事钢筋工工作以及带班工作,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劳务工资。被告拖欠原告160000元工资款,有欠条以及短信聊天记录为证,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扣除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40000元劳务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工资款14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