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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等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金寨张宇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2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X,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X,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XX。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夏XX、夏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0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XX、夏XX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XX、夏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XX、夏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上诉人夏XX、夏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沙茹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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