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注意哪几个关键问题?
答:《商品房购房合同》通常由开发商预先拟定,长达几十页。作为普通购房者,签订合同时需重点关注以下10个关键问题:
(1)明确真正的销售主体
销售主体即合同中的“卖方”,是购房后权利义务的唯一承担方,务必核实其准确全称。需注意,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宣传材料标注的公司名称,可能与实际签约主体不一致,尤其常见于品牌房企与小开发商合作项目中,品牌方可能仅为合作方而非实际卖方。此时,购房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签约公司的全称、股权结构及大股东信息,验明其真实身份,避免因主体混淆导致后期维权无门。
(2)核实销售依据
根据国家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必须列明销售依据,预售商品房需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则需列明前“四证”,并同时标注《不动产权证》。
(3)确认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需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详细地址、楼层、房号,并细化层高、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户型结构等核心信息。同时,务必核对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与售楼资料、样板间的描述是否一致,避免“图文不符”或“户型缩水”。
(4)关注房款计价方式
常见计价方式有三种,各有优劣需谨慎选择。第一,按建筑面积计价:包含专有面积和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易引发争议;第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仅计算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减少公摊纠纷,建议优先选择;第三,按套计价:多见于别墅等特殊房屋,需明确约定面积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如误差超约定是否可退房)。
(5)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选择一次性付款的,需约定具体付款时间;选择分期付款的,要明确每期付款金额与期限;选择按揭贷款的,需注明首付款的支付日期、金额、贷款额度、办理流程,以及贷款申请失败后的处理方式。同时,需注意合同中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期限,应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保持对等。
(6)明确交房条件
国家硬性规定:房屋交付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未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此外,用电、用水、用气、道路等配套需具备使用条件,但需警惕临时电、临时水、临时气,临时水电计费标准与正式水电不同。
建议在合同中注明“正式用电、用水、用气”为交房必备条件,若未达标,开发商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另外,对于幼儿园、绿化、车库等对业主生活影响较大的配套设施,尽量在交房条件中具体约定。
(7)细化产权登记约定
商品房买卖中,产权证办理纠纷日益增多,而产权证对购房者至关重要。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期限,以及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早期开发商合同版本中,违约责任往往约定笼统,需注意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此外,为避免长期无法办证的情况,应约定若逾期超过一定时间,购房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8)约定面积差异处理规则
多数商品房签约时房屋尚未建成,面积存在误差难以避免,需约定误差范围——法律规定合理误差为合同约定面积的3%。误差在3%以内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按约定计价方式重新核算房款;误差超过3%的,无论面积增多还是减少,都应约定购房者享有退房权利。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面积增多,购房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超出3%的部分应无偿归购房者所有。
(9)明确设计变更及装饰、设备标准
房屋设计对其价值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需约定设计变更必须经购房者书面同意;若未经同意,购房者有权退房,且开发商除退还购房款外,对购房者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购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装修及设备附件的内容需尽量明确、具体,并约定纠纷发生后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10)务必重视《补充协议》
普通购房者往往在看完厚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认为《补充协议》只是次要内容而不予重视,这是完全错误的。部分地区要求使用官方示范文本,合同正本通常合规,但开发商可能通过《补充协议》修改核心条款,如缩短维权时效、降低违约金、扩大自身免责范围。只要修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补充协议即有效。
因此,必须仔细查看《补充协议》,尤其要关注与合同正本条款不一致的内容。如有异议,应要求修改;若无法达成一致,不建议签约。切勿未审阅就签字,否则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违背自身真实意愿。
经典案例
2018年8月15日,张某(买受人)与某互联网公司(出卖人)订《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张某向某互联网公司购买某新区办公的不动产,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办公。房屋价款为2026159元,张某应在2018年8月15日前付清。某互联网公司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除双方另有约定,逾期交付90日内的,某互联网公司每日按张某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张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交付超过90日的,某互联网公司每日按张某已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等。
在《买卖合同(预售)》签订的同时或之后(双方主张的签订时间不一致),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张某委托某互联网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局部改造工程,改造后的平面图见附件1,某互联网公司室内改造工程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工并向张某移交。根据附件1载明内容,与《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内容相比较,改造工程涉及案涉房屋局部改造及室内装修。
2019年12月17日,案涉房屋取得《单位(子单位)工验收备案表》和《某市不动产测量报告》。
2020年2月5日,某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出通知,明确全区(含一体化区域)已出让用地的开竣工时限及在建工程的施工期限,可以顺延3个月。2020年10月10日,某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某新区及一体化新拓展区域商办类建设项目执法监管的通告》明确商办类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居住空间以及为居住配套的设施,不得遗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配套设施的条件。
2020年4月29日,某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某市?弗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商办类建设项目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描述,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改造为“类住宅”。
双方因以什么方式交房发生纠纷,某互联网公司认为《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为“毛坯房交付”“装修系委托”,现由于政策限制,开发商不能再接受“委托”进行装修。但是,张某却认为购买的是“精装修房”交房应按“精装修标准”,否则,自己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案涉《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是毛坯房交付,但同时双方又以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约定由张某委托某互联网公司免费对案涉房屋进行局部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据此认定交楼标准为精装交付。
案涉《买卖合同(预售)》以及《委托协议》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而某互联网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明确表示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委托协议的内容履行存在障碍,从而未能向张某交付委托协议约定的精装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有关规定,由于某互联网公司违约致使张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解除案涉相关合同。据此,张某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预售)》以及《委托协议》的诉请,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合同关系下交楼标准的认定,法院通过综合两份协议内容确定实质履行标准,并结合政策影响下的履约障碍,认定卖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为解除权行使提供了裁判依据。
在业主选购“精装修房”的过程中,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委托装修合同》是十分常见的现象。这类交易里,买卖双方很容易就“精装修房”的具体标准产生争议。开发商为了逃避责任,或者通过把房价转嫁到装修款中的方式实现变相提价,常常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另一份是《委托装修合同》,而且装修合同的签约方通常不是开发商本身,而是另一家独立的装修公司。
当购房者在签约时对这种情况提出疑问,销售人员往往会这样答复:“不用担心,交房时的房子会和样板间一样,是精装修的。”但事实上,开发商和销售人员的所有承诺都必须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一旦出现纠纷,最终的依据还是双方签订合同中的文字内容。
在大量的“精装修房”纠纷案例中,由于《委托装修合同》的签约对象并非开发商,购房者通常只能向签订该合同的装修公司主张权益,想要追究开发商的责任难度很大。像本次诉讼这样,能够把两份合同放在一起综合考量的情况,其实并不常见。
案号:(2021)粤04民终3855号民事判决书
方银乐律师